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京召开,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修正草案明确,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加强监管,加大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明。
二次审议稿还对发货方、收货方、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等有关主体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道路散装运输重点液态食品,
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明,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收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明、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
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徐辉: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以及未履行相关查验、核验义务的,增加规定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