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发文侮辱记者,上市公司及实控人一审被判道歉并赔偿
创始人
2026-01-23 0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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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记者陈某某在其供职媒体刊发某上市公司相关报道后,却遭人发文诋毁侮辱。为维护自身权益,陈某某将该上市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蓝某某诉至法院。

澎湃新闻近日获悉,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一审后认为,原告陈某某报道的内容有明确的消息来源作为基础,内容不存在诽谤性言论,是新闻媒体正当行使言论自由和与论监督权利的行为,其报道并无明显“不实报道”。

此外,雁塔区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证明蓝某某系案涉文章的直接发布主体,案涉文章存在侮辱性内容,侵犯了该记者的名誉权。雁塔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及蓝某某删除案涉文章;在省级媒体刊登致歉声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万元。

一审时,被告蓝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审判决后,由于无法联系到蓝某某,故法院于日前以公告送达形式向其送达一审判决书等。1月22日,陈某某表示,其认可一审判决结果,但因被告公司已提起上诉,故该判决尚未生效。

案涉文章尚未删除,但多数内容已被屏蔽。

记者起诉上市公司及创始人名誉侵权

本案案涉上市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创立于1996年,创始人为蓝某某。蓝某某长期担任该公司董事长,于2023年11月卸任,公司现任董事长为蓝某某的妻子陈某。

西安市雁塔区法院(2024)陕0113民初3161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陈某某系某财经媒体记者,2021年至2024年,陈某某通过电话采访某上市公司工作人员、分析该公司对外公开的年度报告获取素材,撰写了多篇关于该公司的财经报道。

2024年3月,微信公众号“蓝某某博士”刊发《记者陈某某(注:原文为实名)多次发布不实报道,居心何在?》一文。陈某某认为,该文章系该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蓝某某发布,而文中针对陈某某的不实措辞严重贬损其名誉,故将该上市公司及蓝某某诉至法庭。

被告公司答辩称,原告诉称被告公司侵犯其名誉权并要求被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诉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所称的案涉微信公众号并非该公司的公众号,公司有自己的企业官方微信公众号,案涉文章并非公司撰写和发布,其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被告蓝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被告被判共同侵权

就原告陈某某曾采写发布的8篇涉及被告公司的财经新闻内容,是否存在被告公司认为的“虚构、误导、失实”。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某报道的内容有明确的消息来源作为基础,内容不存在诽谤性言论,是新闻媒体正当行使言论自由和与论监督权利的行为,其报道并无明显“不实报道”。

就案涉文章《记者陈某某多次发布不实报道,居心何在?》是否构成对原告陈某某名誉权侵权。法院认为,该文存在“具有明显目的性和报复性的舆论操纵”“多次发布与事实不符、误导性很强的新闻报道”“无良记者”等指向性、侮辱性的内容,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该案涉文章阅读量达1782次,留言区出现负面评论,且股吧平台亦出现“无良记者诋毁企业”的转载评论,实质上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损的结果。案涉微信公众号刻意在文章中使用“无良记者”“歪风邪气”等侮辱性词汇,并通过加粗字体突出强调,系对原告进行的直接侮辱。被告蓝某某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利用其公众地位扩大文章传播范围与公信力,放任原告负面信息扩大,主观上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过错。

上述文章的内容是否为二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案涉微信公众号并未实名认证,但通过该公众号过往发布的相关署名文章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蓝某某系案涉侵权文章的直接发布主体。蓝某某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但尚无证据佐证该公众号由被告公司授权运营、体现公司意志,蓝某某亦未举证发布文章的行为系职务行为。

法院公告送达相关文书

但是,基于蓝某某身份的知名度与公开性,有理由认为其身份与被告公司存在较高关联性,且案涉公众号所发布的文章目的在于反驳对公司的负面报道,维护公司的商业信誉及企业形象。被告公司辩称:“案涉公众号非公司所有、文章非公司发布”,但公司在明知案涉个人公众号身份与公司存在关联,且多次发布与公司相关文章的情况下持放任态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本案中,案涉文章主文存在侵权内容,且文章后的留言存在贬损、诋毁原告的言论。留言需由公众号后台进行筛选后才能对外显示,所发布的留言阅读量较大,足以使读者对原告作出负面评价,客观上造成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构成名誉权侵权。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请求法院确认案涉微信公众号发布《记者陈某某多次发布不实报道,居心何在?》一文,系被告蓝某某及被告公司共同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25年12月31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案涉文章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判令二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案涉文章,并在省级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刊登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陈某某名誉;此外,法院还判令二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陈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并支付陈某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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