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空中瑜伽课上,徐女士在练习高难度翻转动作“剪刀腿”时从吊绳上跌落,导致腰椎体骨折,她遂将瑜伽馆诉至法院。
5月19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这起因空中瑜伽课程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件。法院认为,原告自述长期健身,有瑜伽经历,理应对空中瑜伽的潜在风险有合理预期。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徐女士各项损失。
2024年初,徐女士向上海伽某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瑜伽馆”)支付了6980元购买空中瑜伽课程。3月某日,徐女士如约参加课程。
当日课程涉及一项名为“剪刀腿”的高难度翻转动作。事发时视频显示,授课老师未进行亲自的动作示范,而是口头指令学员两人一组进行辅助练习。
徐女士与另一名学员配合,在吊绳上尝试身体翻转的时刻,同组学员负责在下方“扶腿”以协助其平衡。然而,因动作难度较大且辅助者缺乏专业技巧,同组学员未能稳稳抓牢,徐女士瞬间从吊绳上跌落。
尽管徐女士身下铺有一块瑜伽垫,但由于瑜伽垫较薄,不足以缓冲高空坠落的冲击力,徐女士当场腰部受创并送医。经司法鉴定,徐女士腰L1、L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其伤后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均长达数月。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故徐女士诉至法院。
徐女士诉称,瑜伽馆未充分保障学员的人身安全,不仅课程设置上未区分不同学员的水平,教练还直播分心,而未提供专业示范和保护,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及退款。另,徐女士在诉讼过程中明确,不追加当时辅助其练习的同组学员为被告,认为责任应由瑜伽馆承担。
瑜伽馆辩称,教练上课并未直播,只是在拍视频。原告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同组学员没有抓住导致。原告已经学习瑜伽数月,有一定基础,原告应自负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及过错比例的划分。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提供空中瑜伽课程的专业机构,负有对上课学员的安全保障责任,应提供安全防护、与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专业教学,同时应对该项运动的危险及防范方法进行充分的警示和告知。本案中,被告教练未做动作示范,且安排无专业技能的学员互助,也未举证证明就该项运动的风险及防护方法进行过充分的告知,故构成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在授课时存在直播分心之情形,鉴于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自述长期健身,有瑜伽经历,理应对空中瑜伽的潜在风险有合理预期。在参与高难度“剪刀腿”动作时,其未能结合自身体能状况作出审慎判断,轻信非专业学员的辅助保护,对自身安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依据过失相抵原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属于“应当预见风险而未预见”的自身过失,该过失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要原因力,故原告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被告上海伽某健身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徐女士各项损失。
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