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西南昌25岁侯女士怀上9胞胎后续
再次冲上热搜。
12月6日,侯女士社交账号“多胎宝妈(九胞胎)”发布视频,咨询促排卵后出现9胞胎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该账号称:“怀九胞胎都是按照医生过程进行,没有说多胞胎风险。”并回复评论区网友:“医院说没有任何责任,我觉得有一定责任。”
该事件引发网友热烈讨论。
有网友表示,
如果医院没有提前告知风险,
就属于医疗事故。
也有网友认为,
既然选择了促排,
无论医院是否告知,
本人都应该提前了解风险。
那么,
促排怀上9胞胎算医疗事故吗?
如果医院方在促排时
没有告知多胞胎风险,
是否需要担责?
减胎花费4万多,
怀9胞胎女子丈夫欲追责医院,
减胎费用该由谁来承担?
医院该如何规避此类风险?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战敏的专业解读!
1、促排怀上9胞胎算医疗事故吗?如果医院方在促排时没有告知多胞胎风险,是否需要担责?
任战敏: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辅助生殖技术为许多不孕不育的家庭带来了希望,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促排卵治疗是辅助生殖技术中的常见手段之一,然而,这种治疗方法本身就存在增加多胎妊娠的风险,这是医疗界的常识。从医学角度来看,促排卵治疗是辅助生殖技术中的重要步骤,其目标通常是实现单胎妊娠。然而,由于个体差异和医学技术的局限性,有时会出现多胎妊娠的情况,这并非完全可控。结合本案目前公开情况信息,多胎妊娠是该项医疗措施常见的副作用结果,并非因医疗机构医务工作人员措施不当导致,因此个人认为属于意外事件,不宜直接认定为医疗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情况,如果医院在促排时未充分告知多胞胎风险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患者有权向医院追究责任。患者可以通过向医院或管理机关提出投诉、申请医疗鉴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减胎花费4万多,怀9胞胎女子丈夫欲追责医院,减胎费用该由谁来承担?
任战敏:减胎费用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从医疗规范的角度来看,医生在实施促排卵治疗前,有责任和义务向患者充分说明可能出现的多胎情况以及相关的风险,包括孕妇可能面临的并发症,如妊娠高血压、早产等,以及胎儿可能出现的发育问题等,以便患者能够做出知情且合理的选择。
如果医院在治疗前已经充分告知了患者多胎妊娠的风险,并且患者也签署了知情同意书,那么医院在诊疗行为上可能并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出现多胎妊娠并需要进行减胎手术,可能属于医学上的意外情况,医院不必为此承担责任。
如果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存在过错或疏忽,导致患者需要进行减胎手术并产生额外费用,那么医院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或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造成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举重以明轻,如果医院已经充分告知了患者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得到了患者的同意,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系患者未遵医嘱导致,那么减胎费用就需要由患者自费承担。
3、医院该如何规避此类风险?
任战敏:对于医院而言,应当进一步规范治疗流程,加强对患者的风险告知和沟通工作,完善相关的书面授权等手续,以避免类似的医疗纠纷发生。医疗机构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在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时,更加谨慎地评估患者的身体状况和风险因素,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首先,医院应充分告知患者风险,在进行辅助生殖技术前,详细告知患者多胎妊娠的风险和可能的后果,确保患者充分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另外,医院应为患者提供专业的医疗咨询和心理支持,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决策。其次,应完善管理和监管,医院应制定完善的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政策和规范,明确各环节的操作标准和要求。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掌握最新的技术和知识。加强对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管和质量控制,确保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此外,医院也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包括减胎手术的流程、风险和费用等方面的安排。及时处置,一旦发生多胎妊娠,及时与患者沟通,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并尽快进行处置,保障人员健康安全,避免损害扩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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