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里头文化遗址应如何归属?
商朝之前是夏朝,迄已定论;但目前还无法用夏代文字来加以核实,在考古发掘上也未得到确认。由于商代世系已被安阳出土的甲骨文所证实,有理由认为《史记。夏本纪》所记夏代世系也非虚指。所以,夏代的存在还是被人们公认,并都希望用考古手段去证实和补充。1953至1959年,我国发现了一种以河南偃师县二里头为代表的文化——二里头文化遗址,从而揭开了新中国探索夏代文化的序幕。该遗址堆积着厚厚的文化层,出土了丰富的遗物,发现了我国迄今最早的青铜器和宫殿建筑遗址,还有灰坑、墓葬遗址等。根据它们的文化内涵,考古学者把它们分为四个早晚不同的时期。经碳十四测定,它介于龙山文化和郑州二里岗文化之间。由于遗址内地层堆积可分四个不同时期,四期之间出土的文物又有所差别,因此在它的归属问题上,学术界产生了分歧。现将目前讨论中几种不同意见和较有代表性的论点简述如下:一、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与二里头文化四期遗存都是夏代文化遗存。吴汝祚的《关于夏文化及其来源的初步探索》(见《文物》1978年第9 期)认为,不论从河南龙山文化晚期分布的地域或绝对年代来看,它和夏朝的早期年代均相符合;二里头文化四期都在夏人活动的地域之内,时间与夏代纪年相当,且与龙山文化晚期有承继关系,因而两者都是夏代文化。黄石林的《关于探索夏文化问题》(见《河南文博通讯》1978年第1 期)从地域、时间、文化系统、社会发展阶段方面进行了论述,并认为它们是探索夏文化的四要素,而从中原文化系统中去寻找,则是探索的基本前提。二、二里头文化四期是夏代文化,但河南龙山文化不可能是夏代文化。邹衡的《郑州商城即汤都毫说》(见《文物》1978年第2 期)根据文献推定郑州商城为商汤所都之毫,进而推论二里头文化四期为夏代文化,认为这给论证二里头文化是夏文化打下了坚实基础,也是目前讨论夏文化问题意见分歧的关键所在。在《关于探讨夏文化的几个问题》(见《文物》1979年第3 期)中,邹衡又指出河南龙山文化并不是夏文化:(一)其晚期的绝对年代已超出夏纪年范围;(二)它并未过渡为二里头文化,两者的文化特征还有较大差别。黎虎的《夏商周史话》、田昌五的《古代社会断代新论》等也主张二里头文化四期为夏代文化:(一)从时代看,二里头文化与夏朝年代相合。(二)从地域看,二里头文化分布的中心地区——豫西和晋南,正是古史传说中夏人活动的中心地区。(三)从文化发展系列看,二里头文化上承河南龙山文化,下启早商文化,迄至今日,在它们之间还没有发现第三类型的文化。(四)从文化面貌看,二里头文化中包含的反映阶级压迫、国家机器以及青铜器出现等情况,都与文献中所记夏代史实相符。因此,它是夏代文化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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