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习惯通过在线平台分享消费体验并对商家服务进行评价。然而,这种评价权并非毫无边界,一旦超出合理范畴,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涉及消费者郑女士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不实差评,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判决其删除评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025年8月8日晚,郑女士通过网络平台预订入住桂林市某酒店。在进入酒店立体车库时,因停车困难,她请求酒店工作人员代为停车。过程中,郑女士认为工作人员下车时车门与护栏发生碰撞,可能导致车辆划痕,但当时光线较暗,用手机查看后未发现明显损伤。
次日早上,郑女士通过微信将车门图片发给酒店,称车辆门边发现“一点小划痕”,要求酒店处理并给予赔偿。酒店为平息争议、维护客户关系,主动提出免除当晚房费作为和解方案,但郑女士未接受。双方协商未果,郑女士先后报警并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均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郑女士在其个人账号上发布了对该酒店的评价帖及多条评论,详细描述了停车过程中车门被刮的情况,并使用了“来桂林千万不要住”、“酒店停车位的确太垃圾了”、“真是没有诚信可言啊”等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