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适应博物馆高质量发展需要,提升藏品管理的规范化与精细化水平,文化和旅游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最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原文化部1986年颁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分为总则、藏品基础管理、藏品库房管理、藏品保护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六章六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藏品定义、管理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藏品基础管理,包括藏品取得、征集、入藏、定级、建账、建档及调拨、交换、退出等工作要求。
第三章 藏品库房管理,包括库房设施设备、藏品出入库、提用、借用、清点、安全检查等内容。
第四章 藏品保护利用,包括藏品日常养护、保护修复、复制、拓印、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研究利用等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明确藏品管理中的违法违规情形及相应罚则。
第六章 附则,包括参照办理情形、生效时间等内容,同时了明确《办法》发布后原《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化部文物字〔1986〕第730号)废止。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藏品的定义,并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博物馆学界研究与博物馆实践,确定藏品管理的整体范畴;
二是梳理藏品管理的基本框架,将各项具体业务整合为藏品基础管理、藏品库房管理、藏品保护利用三大业务领域,明确规定各业务领域的管理目标、核心任务与程序要求;
三是凝练形成藏品管理基本原则,总结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要求与博物馆长期实践形成的有效经验,将分类分级管理、全流程动态管理、安全责任到人等基本原则贯穿于藏品管理全过程、各环节;
四是严格制度要求,针对博物馆藏品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制度设计,细化工作程序。
《办法》以实现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健全、账目清楚、信息准确、保管妥善、保护科学、利用合理为主要目标,将分类分级管理、全流程动态管理、安全责任到人等基本原则贯穿于管理制度体系,提出了一系列关键要求。
一是分类分级管理,实现管理精准施策。《办法》将藏品明确区分为文物藏品和化石、标本、实物资料等其他藏品,并对不同类型藏品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对于不同级别的文物藏品,明确了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与博物馆应履行的管理职责,特别是在定级建档、保护修复、调拨借用等工作中的差异化要求。
二是全流程动态管理,确保各环节可查可控。《办法》以藏品全生命周期活动为管理对象,明确了藏品从取得、鉴定、定级、建账、建档、库房管理、出入库、清点、退出到保护、利用等全环节管理要求,强调藏品基础管理、库房管理与保护利用全过程中的规范记录、签字确认与信息更新要求,对藏品总登记账及档案管理、出入库记录、清点核查等作出程序性、强制性要求,对日常巡库记录、信息技术应用、数据资源管理等作出技术性、规范性要求,通过制度设计实现管理留痕、流程可溯。
三是压实安全责任,构建权责清晰的责任体系。《办法》要求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环节和具体人员,通过定岗定责和部门协作守牢藏品安全底线。强调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藏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强调保管部门承担藏品管理主要职责,明确保护修复、展览陈列、资产管理、安全保卫、信息化等部门在藏品流转利用与风险防控等工作中的协同职责,强化各项业务活动之间的有效衔接,并专设法律责任章节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形成安全责任到人、职责边界清晰、监督落实到位的管理闭环。
四是严格制度要求,全面提高藏品安全管理水平。《办法》针对近年来部分博物馆捐赠藏品管理不规范、藏品清点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重点完善藏品退出、捐赠藏品管理、藏品清点等要求。在藏品退出方面,严格限定退出情形与退出后处理方式,规范专家评估与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程序,严格审慎开展藏品退出。在捐赠藏品管理方面,进一步细化规定捐赠接收程序和捐赠协议基本内容,约束捐赠藏品处置方式,维护捐赠人合法权益。在藏品清点方面,明确藏品清点方式和要求,压实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和保管人员离任移交责任,推动建立博物馆藏品盘库清点长效机制,完善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水平。
出台《办法》是全面提高我国博物馆藏品管理水平、推动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博物馆应认真学习《办法》各项规定,准确把握核心要求,加强业务培训,对照《办法》要求完善各地、各馆藏品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流程,切实推动《办法》落地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