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的区别(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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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 18: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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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保护的途径通常有两种:一是案外人作为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二是案外人作为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案外人由于不能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原生效法律文书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时还规定:案外人可以提出对执行标的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由此可见,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的启动是案外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两种主要方式。

既然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的启动是案外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两种主要方式,案外人能否同时行使这两种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民诉解释》第303条第1款规定: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提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法院作出裁定后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诉解释》第303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对法院驳回其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依法申请再审,而不能提出第三撤销之诉。根据《民诉解释》303条第1款、第2款规定:案外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的启动两方式只能择一行使,而不能同时使用。

当案外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哪种情况下优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哪种情况下优先启动再审程序,从《民诉解释》303条的规定看,并无具体规定。

理论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程序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第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程序的诉讼标的都是已经生效的裁判,都是事后救济程序;第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主体为未参加原审的案外人,第三撤销之诉在制度功能上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相同;第三,从处理结果来看,都是对生效的裁判进行评价,或维护或撤销或改变原裁判的内容;第四,从有限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法例来看,都把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与再审并列的救济程序。

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不同于再审程序的独立的诉讼程序,是一种新诉。理由是:第一,第三提起的撤销之诉是依据新事实提起的新诉,而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的事由;第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基于新的事实提起的诉讼,应当保护其审级利益,可以上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原生效裁判法院管辖,再审原则上应当由上一级法院管辖,实践中通常采纳第二种观点。

理论上的第二种观点只是从起诉的事由、管辖的法院进行简单的阐述,并未明确指明何种情况下优先采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何种情况下优先启动再审程序。准确厘清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启动应用的时机步骤,宜从案件起诉的条件具体分析。

案外人作为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案外人作为第三起诉的程序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案外人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的实体条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撤销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二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三是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案外人作为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启动再审的条件包括十三个方面:

1、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3、原判决定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应法律错误;7、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者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未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2、据以作出原判、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案外人作为当事人提出再审的时限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行使,但属于1、3、12、13项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从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程序启动的条件看,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相同点都在于否认原生效裁判的效力,通过法律规定的纠错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二者还有更多适应条件上的差异。执行异议诉讼中,究竟采用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启动再审程序,应根据案外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体分析,作出判断。准确应用适当的程序纠正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的错误,既能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进而达到事半功倍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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