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8月24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菏泽市鄄城县委原书记、二级巡视员孙伟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孙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5年,被告人孙伟利用担任临沂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临沂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临沂市兰陵县委副书记、县长、菏泽市鄄城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承揽、规划审批、土地性质变更、贷款担保等方面提供帮助或承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孙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孙伟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