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一名助教因休息日爬山未及时回复工作群消息,被单位收回全部办公权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她提起了劳动仲裁。此事在网络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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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闪电律师团律师、山东金盛阳律师事务所柏浚峰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该公司在实行标准工时情况下在休息日强制要求员工在线待命属于变相加班。同时公司下发解除通知的理由若无现实证据支持或企业自身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则辞退的合法性存疑。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标准工时制下,休息日不属于工作时间,强制员工每隔3小时查看、处理工作消息、随时待命,将休息时间转化为可随时响应的工作时间,属于变相加班;安排加班应当协商一致、支付加班费,公司将休息日在线响应纳入考核扣工资,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单方辞退员工必须具备法定事由、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且已告知劳动者。本案辞退理由与最初未回消息事件割裂,若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卢女士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2N赔偿金。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单位足额、按时缴纳社保公积金,未合规缴纳属于行政违法,劳动者可向社保、公积金中心投诉责令补缴。
在此,柏律师提醒公司和职场员工:公司对员工管理要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行,并且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员工工作和休息的权利。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出现分歧应当充分协商,员工对于公司管理期间出现的违规行为应当积极保留证据,以便后续维权时有据可依。